2015年8月23日 星期日

認識化粧品廣告

食品藥物管理署
「燃燒脂肪」、「胸部UPUP」、「頭頂不再光禿禿」、「消除疤痕」「防止肥胖紋、妊娠紋」... 琳瑯滿目的化粧品,神奇的廣告宣傳效果,令人難以抗拒想要購買的衝動。為了避免誤信不實廣告而造成損害,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您,瞭解化粧品的功能範圍,認清廣告核准字號,正確辨識合法的化粧品廣告,判斷廣告之真實性,讓您能夠選得漂亮,用得安心。
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,「廣告」是指利用電視、廣播、影片、幻燈片、報紙、雜誌、傳單、海報、招牌、牌坊、電腦、電話傳真、電子視訊、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,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。而化粧品之定義,是指於人體外部,以潤澤髮膚、刺激嗅覺、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,所以化粧品可宣傳之效能只在此範圍,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型外科之效果,也不具有藥品療效常見的不當宣稱包括「除疤」、「消炎」、「消脂」、「預防皮膚炎」、「修補傷口」、「活化毛囊」、「促進微循環」、「抗過敏」、「芳香療法」、「各式療程」、「豐胸」及「瘦身」等,另外,針對「立即見效」或「完全無副作用」等過分誇大詞句亦不能輕信。
目前化粧品廣告必須由廠商事先將所有文字、圖畫或言詞向本署或直轄市(台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縣、台中市、台南市、高雄市)衛 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,才可以刊登。因傳播媒體型態之多樣化,如網路媒體,一般個人於拍賣網站、部落格或社交平台分享使用心得,或者廠商為服務消費者開放諮 詢平台,若宣傳產品之功效,就會是化粧品廣告,所以應該依規定申請,無廣告核准字號,則為違法廣告。有關核准之廣告字號可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(http://www.fda.gov.tw)首頁〉廣告資訊及不法藥物專區〉藥物化粧品廣告許可資料查詢(不包含中藥),以產品品名、廠商名稱或廣告字號查詢,上述專區可查詢1年內有效之廣告字號。

目前各審查單位核准之廣告字號分別如下:
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
衛部粧廣字第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

臺北市政府衛生局

北市衛粧廣字第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

新北市政府衛生局

衛粧廣字第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

桃園縣政府衛生局

桃縣粧廣字第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

臺中市政府衛生局

中市衛粧廣字第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

臺南市政府衛生局

南市衛粧廣字第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

高雄市政府衛生局

高市衛粧廣字第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

另外提醒消費者上述化粧品廣告字號,係對化粧品廣告內容之認定,與產品包裝、規格無關;所核定之廣告字號僅限廠商刊載於該核定之廣告中,不得載於包裝,以免民眾誤認為產品核准字號。
廣告的目的在於誘人消費,因此常見過度吹捧產品的情形,為了維護消費權益,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定化粧品廣告不得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,並明確規範「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」以及「化粧品廣告製作指引」內容(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(http://www.fda.gov.tw)業務專區)化粧品廣告申請,使化粧品業者有所依循,也讓民眾能夠清楚辨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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